问题 问答题


某县某村居民王某于2004年3月申请到一决宅基地,决定建造一栋二层共12间房的楼房。建到同年7月,王某资金不足,遂找到邻居刘某筹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刘某借给王某8万元建房,以其中在建的6间房为抵押,1年后如王某不能归还本金8万元和利息4千元(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则房屋归为双方共有,各人得3间房屋;且该房屋建成后,要留出3间给刘某堆放杂物,刘某付少量费用意思一下。2005年3月,该房建成,王某将第二层的3间房交给刘某堆放东西。同年4月初,王某登记房屋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同年7月底,王某到期不能还借款,刘某提出按照协议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给刘某,但王某一直没有时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也未实际搬进该房。同年10月,王某找到赵某,提出愿以22万元出售该房屋,并向赵某出示了房屋产权证,赵某同意购买,王某收回刘某占用的6间房,并与赵某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

此房屋最后应归谁所有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赵某所有。
在本题中,此12间房为王某自己建造所得,且2005年4月初,王某登记房屋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此时,王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方面,《物权法》第 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从第2题可知,刘某和王某设定抵押合同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依照法律规定,抵押权没有成立,即刘某不是抵押权人;此外,从第2题也可知,根据《物权法》第1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规定,刘某与王某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因此,此时,房屋依然为王某所有,其对不负担抵押的房屋有当然的处分权。2005年7月底,王某到期不能还借款,刘某提出按照协议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给刘某,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上文的法律分析,应认定王某撤销对刘某的赠与,此时,房屋依然为王某所有。2005年 10月,王某与赵某达成合议,以22万元出售该房屋,双方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则此时房屋为赵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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