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9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由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在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如孙某确认自己无罪,即可提出赔偿请求
C.如2010年11月25日有权机关即作出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之后孙某以《国家赔偿法》修改新增赔偿项目提出申诉的,有关机关应予受理
D.对于孙某由于羁押导致的精神损失,可适用精神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A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法第17、18条要求请求人遭受损失,方可提出赔偿请求,因此,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有关机关作出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故,C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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