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利德公司于2005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9年4月,利德公司聘请甲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甲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利德公司近3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图所示。

注:假定不考虑非经常性。

(2)利德公司于2008年1月,在经过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利德公司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乙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3亿元提供了担保。

(3)利德公司于2006年6月将所属5000万元委托丙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08年11月,丙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利德公司。

(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利德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利德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知识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本题中,利德公司为乙公司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超过了其最近一期资产总额(98755万元)的30%,应当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决议,而利德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