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贷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A.先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