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税率17%,2013年9月初“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明细账户期初余额为:
应收账款——A公司70200(借方)
——B公司32000(贷方)
——C公司175500(借方)
预收账款——D公司22000元(贷方)
——E公司46000元(贷方)
——F公司38000元(借方)
9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①5日,收到A公司签发的商业汇票一张,用以支付前欠购货款。
②9日,根据与E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向其销售商品一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余款尚未收到。
③15日,向B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00元,增值税额10200元,款项未收。
④18日,收到C公司前欠货款,款项已存入银行。
⑤26日,与G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G公司预先支付定金20000元,预计下月15日交付产品。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各题。
根据上述资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A.常发公司可以设置共同性质的账户
B.常发公司对于设置的“应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表示应付账款
C.常发公司如果不设置预收账款,可以在“预付账款”的贷方核算
D.常发公司预收账款只能在“预收账款”账户中核算
参考答案:A
解析: 选项B,“应收账款”账户属于总分类账户,是根据其所属的所有明细账户借贷抵减后的金额填列的,因此贷方余额不能反映应付账款;选项C,如果企业不设置“预收账款”账户,应在“应收账款”账户贷方反映预收的款项;选项D,企业如果在预收账款不多的情况下,为了简化核算,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账户,在“应收账款”账户贷方反映预收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