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将其一套门面房出卖给林某,约定房屋价款为58万元,先付3万元,剩余55万元在所有权证、土地权证过户,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5日内付清。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双方还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由林某负责办理。合同签订后,林某支付了3万元,甲公司将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交付给林某。2006年8月9日,林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8月10日,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林某,林某又支付了53万元房款,余款2万元未付。甲公司于2006年1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9万元。林某则以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为由予以抗辩。经查,在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办结后,按照正常的行政程序,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应当2周内办理完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林某有权不支付剩余房款,理由是所附条件尚未成就

B.甲公司有权请求林某支付剩余房款

C.林某有权请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D.甲公司有权请求林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和约定违约金的降低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对支付房款约定了条件,即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后支付房款,但又同时约定,该手续由林某负责办理。在林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本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且按照正常行政程序,在2周之内应能办理完毕,而林某却拒不办理,显然在恶意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故应视为条件已成就,甲公司有权请求林某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A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 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题中,林某尚未支付的房款仅为2万元,迟延支付的期限未超过3个月,其损失无论如何难以达到2.9万元之多,故林某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应予以支持,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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