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于交货后3日内由商场付款,货款总计200万元。合同签订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商场按合同当即进行了验收,质量合格。交货后第3日,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要求商场支付货款,商场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服装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本题中,当事人就另外加工的1500套服装所签订合同属于何种合同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雇佣合同
D.无名合同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加工 1500套服装的合同不属于雇佣合同和无名合同是明显的,本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别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与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交付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具有相似性,其区别如下:(1)合同标的物不同。买卖合同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但多为种类物,买受人关心的只是标的物的质量,而不关心由何人制作;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多是因为定作人在市场上买不到该特种商品,转而与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以满足其特殊要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但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2)合同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完成并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作人所有,否则,《合同法》规定的承揽人享有留置权就不具有实际意义。(3)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不同。买卖合同人身信任关系较低,法律并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生产,而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完成主要工作成果,因为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在实务中,来料加工合同应为承揽合同,不为买卖合同;来样加工合同,如果由来样人购买制作人的材料,也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来样人与制作人的关系为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关系。来样加工合同,如果由制作人自己提供材料,但是制作样品具有特殊要求的,如残疾人为自己定作的服装,也应认定为承揽合同为宜;如果由制作人提供材料,但未有特殊要求,应认定为买卖合同为宜。因为,这种情况下,承揽合同所要求的物品的特殊性已不存在,其主要意义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枫叶服装有限公司业务员送样品给商场时,商场订购2000套服装,而服装厂只有500套存货,双方就该500套服装所订的合同属买卖合同无疑,至于不足部分的1500套服装,应属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存有争议。因为该服装样品是由枫叶服装公司提供,商场购买该服装并不是为了其自身的特殊需要,而是为了销售获利,因此,商场取得该服装的所有权成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故该合同应认定为买卖合同为宜。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