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从他人处购得一块价值500万元的土地。2001年5月,甲公司与某市交通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2年1月办理了抵押登记,交通银行于2002年3月发放了贷款。2001年10月,甲公司又以该相同地块为抵押向某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于当月进行了抵押登记。2004年,投资公司的债务先到期,因经营不善,甲公司无力偿还2笔借款,交通银行和投资公司双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交通银行的抵押权应先于投资公司的抵押权实现

B.投资公司的抵押权应先于交通银行的抵押权实现

C.交通银行和投资公司的债权应按比例清偿

D.甲公司新修的办公楼可与土地一起拍卖,以实现抵押权

答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点是双重抵押的效力和清偿顺序。所谓双重抵押,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担保法》第35条虽然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并未完全禁止双重抵押。与此相比,《物权法》则完全未就双重抵押进行限制,只规定了双重抵押时的清偿顺序。《物权法》第222条规定,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由上述规定可见,投资公司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应当优先得到实现。A项、C项错误。《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但拍卖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所以甲公司的新建办公楼虽然可以同时拍卖,却不应当直接用于实现抵押权,D项也是错误的。

问答题

【案例1】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招标文件工期为15个月。承包方投标所报工期为13个月。合同总价确定为8000万元。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2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拖延工期每天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1‰,最高拖延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若能提前竣工,每提前1天的奖金按合同总价的 1‰计算。

承包方开工前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IF400000-1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4个事件,致使承包单位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实际用了。15个月。

事件1:A、C两项工作为土方工程,工程量均为16万m3,土方工程的合同单价为16元/m3。实际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相等。施工按计划进行4个月后,总监理工程师以设计变更通知发布新增土方工程N的指示。该工作的性质和施工难度与 A、C工作相同,工程量为32万m3。N工作在B和C工作完成后开始施工,且为H和G的紧前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后,确定的土方变更单价为14元/m3,用4个月完成。3项土方工程均租用1台机械开挖,机械租赁费为1万元/(月·台)。N工作实际用了4.5个月。

事件2:F工作,因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延误1个月。

事件3:G工作由于连续降雨累计1个月导致实际施工3个月完成,其中0.5个月的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的最大强度,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界定为风险事件。

事件4:H工作由于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实际5.5个月完成。

由于以上事件,承包单位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1)顺延工期6个月。理由是:完成N工作4个月;变更设计图纸延误1个月;连续降雨属于不利的条件和障碍影响0.5个月;监理工程师未能很好地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应补偿工期0.5个月。

(2)N工作的费用补偿=16元/m3×32元m3=512万元。

(3)由于第5个月后才能开始N工作的施工,要求补偿5个月的机械闲置费:5× 1万元/(月·台)×1台=5万元。

问题:请对以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4个事件进行合同责任分析。

(2)根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应给承包单位顺延的工期是多少说明理由。

(3)确定应补偿承包单位的费用,并说明理由。

(4)分析承包单位应获得工期提前奖励还是承担拖延工期违约赔偿责任,并计算其金额。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