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
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和《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本案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移送管辖都是不对的,理由如下:(1)原告张三于2001年起诉离婚时,受理法院是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才是正确的。因此北京市南城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原告住所地――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自行移送到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本来是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已经开始进行了审理活动,却又以被告工作单位地址变迁为由,将案件退回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这是错误的。因为三河市法院的做法违背了《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4)北京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又第二次将案件移送L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使案件在人民法院之间重复移送,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是十分错误的;(5)L省D县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由于被告离开住所地已经1年以上,本院审理该案确有困难,可以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与依法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得再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