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大钟商贸合伙企业”。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7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哪些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该企业合伙协议中的以下事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大钟商贸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