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8年6月初,甲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报送5月份有关纳税申报资料,于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某省辖市的国税分局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分局核准,同意乙企业延期至6月20日办理5月份的纳税申报,国税分局核定其5月份应纳税款为50000元,并要求其在6月10日前缴纳。甲企业接到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后并没有按时交纳核定的应纳税款,而是于6月20日办理申报时按申报数交纳了应纳税款53000元,国税分局在征收税款时同时加收了滞纳金。甲企业不服,在接到国税机关的税收缴款书后第20天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
请问:

国税分局在核准延期申报时,是否有权要求甲企业在6月10日前按核定税额预缴税款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国税分局在核准延期申报时,有权要求甲企业在6月10日前按核定税额预缴税款。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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