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8年6月初,甲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报送5月份有关纳税申报资料,于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某省辖市的国税分局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分局核准,同意乙企业延期至6月20日办理5月份的纳税申报,国税分局核定其5月份应纳税款为50000元,并要求其在6月10日前缴纳。甲企业接到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后并没有按时交纳核定的应纳税款,而是于6月20日办理申报时按申报数交纳了应纳税款53000元,国税分局在征收税款时同时加收了滞纳金。甲企业不服,在接到国税机关的税收缴款书后第20天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
请问: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甲企业的起诉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甲企业的起诉。因为《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