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8年6月初,甲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报送5月份有关纳税申报资料,于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某省辖市的国税分局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分局核准,同意乙企业延期至6月20日办理5月份的纳税申报,国税分局核定其5月份应纳税款为50000元,并要求其在6月10日前缴纳。甲企业接到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后并没有按时交纳核定的应纳税款,而是于6月20日办理申报时按申报数交纳了应纳税款53000元,国税分局在征收税款时同时加收了滞纳金。甲企业不服,在接到国税机关的税收缴款书后第20天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
请问:
6月20日税务机关是否应该向甲企业加收税款滞纳金
答案
参考答案:6月20日税务机关应该向甲企业加收税款滞纳金。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