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的某日凌晨1时许,王某、吉某伙同习惯于带尖刀的平某、余某至某炼油厂职工居住的生活区门口,因欲进入该生活区而遭保安罗某、钟某阻拦,王某等4人即与保安罗某等2人发生争执,并强行进入到生活区。在生活区内巡逻执勤的保安田某、孟某闻迅赶到,即对王等4人指责让其离开。王等4人即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对保安罗某、田某、孟某进行殴打。后王某、吉某一起殴打罗某,平某、余某一起殴打田某、孟某。其间,平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田某、孟某的胸腹部各刺一刀后与余某一起逃离现场;而正在殴打罗某的王某、吉某被其他赶到的保安当场抓获。被刺的田某、孟某因失血过多,送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经法医检验:田某、孟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及下腔静脉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罗某身上有轻微伤。
问:对王某、吉某、平某、余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王某、吉某、平某、余某4人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按各自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刑事责任。
王某等4人半夜强行进入有保安值勤的生活区,随意殴打阻止他们行为的保安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但在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中发生了用尖刀刺伤他人致死的严重危害后果,此时又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这也就是说,王某等4人出于一种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实施一种行为——“殴打他人”(含拳打脚踢、用尖刀刺伤人),但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即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的数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并按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系4人共同犯罪,且证据证明平某用尖刀刺人的行为是田某、孟某致死的直接原因,而王某、吉某、余某三人的殴打行为对田某、孟某、罗某的死伤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分别判处重轻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