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陈某在某酒店就餐后,因饮酒过多,拒不给付饭钱,还对前来结账的服务员进行辱骂,后来酒店经理出面干涉,不仅未解决问题,也遭到两人殴打。顾客王某、李某在劝架过程中也被打伤。胡某和陈某两人还砸坏桌椅,向周围吃饭的顾客投掷杯盘,造成该酒店停业近三个小时。后经法医鉴定,胡某与陈某的行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问:胡某、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胡某、陈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胡某、陈某两人借酒闹事,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无理取闹,仍然在公共场所逞强斗狠耍威风,具有寻衅滋事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胡某、陈某不仅拒付饭钱,辱骂、殴打有关人员,还损毁酒店财物,干扰其他顾客就餐,造成酒店不能正常营业,已经严重影响了这一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因此,两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按照主犯处理。
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对《刑法》第293条作出修订:一是将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人寻衅滋事罪;二是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独立增设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