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贾某、李某、周某三人为无业青年,一日在农贸市场闲逛时,发现丁某的水果货摊生意很好,贾某就过去对丁某说拿一箱水果尝尝,丁某还未答应,李某随即搬起一箱水果就要离去。丁某见状便加以阻止,李某便立即将水果丢在一旁,和贾某、周某一起对丁某拳打脚踢,造成丁某多处软组织受伤。丁某见自己势单力薄,无法抵挡,便答应三人将水果搬走。此时,贾某说已无兴趣吃水果,让丁某拿200元买烟钱,丁某无奈只好答应,三人遂离去。
问:贾某、李某、周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人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主要是一种无事生非、随意挑衅的心理,强拿摊贩水果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在客观行为上,三人先是随意拿取他人财物,进而又打骂丁某,最后还强索200元钱的行为,不仅造成了丁某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更重要的在于严重侵害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综合全案来看,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行为特征,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对《刑法》第293条作出修订:一是将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人寻衅滋事罪;二是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独立增设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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