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杜晓雨与章伟系夫妻,二人同住天津市塘沽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唐山市古冶区有平房6间,由其长子章云居住。2006年杜晓雨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女儿章霞已出嫁,住天津市。老人的次子章雨(17岁)于 2009年考上唐山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章云住处近,章雨便要求章云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章云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 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章雨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章云、章雨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女儿章霞。经法院通知,章霞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章云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84年其与死者杜晓雨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题:
如果章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前,章云提出在整理父亲遗物时找到了章伟的遗嘱,在遗嘱中将房屋留给了儿女各两间的决定,此时,章云可否将此遗嘱作为新证据提交
参考答案:如果章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前,章云找到了章伟生前的遗嘱,在遗嘱中作出将房屋留给了儿女各两间的决定,此时,章云可以将此遗嘱作为新证据提交。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 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对新证据的认定还需符合客观存在和当事人是否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由题干中可知,此遗嘱是客观存在并且当事人章云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可以作为“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