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钱某,29岁,2002年8月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5年10月被假释。于某,1991年4月5日出生。2007年3月,钱某找到于某,说李某欠他一万元钱,让于某和他一起去讨债。当钱某和于某到李某家时发现李某不在家,正好李某的妻子赵某在家,钱某见赵某貌美如花,便心生歹意。他让于某在外面等他,自己进去讨债。钱某进屋后就抱住赵某欲行不轨,赵某要喊,被钱某一拳打晕,钱某将赵某强 * * 后在枕头下找到5000元现金,随手拿走。出门后,钱某对于某说没有要到钱。二人在返回的路上遇到正往家赶的李某,钱某便上前抓住李某要钱,二人撕打在一起,钱某说:“今天老子要教训你一下!”这时于某抱起旁边的石头砸向李某的肩部,李某当时便倒地,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钱某和于某归案,据于某交待,2006年2月,曾在某商场抢劫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
问题:
于某有什么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于某属于未成年人,对故意伤害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同时于某属于未成年人,对于抢劫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罪应当数罪并罚。
解析:[考点] 刑事责任年龄;自首
[详解] 于某1991年4月5日出生,2007年3月犯罪时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 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犯罪行为负责。因此,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于某归案后,主动交待2006年2月曾在某商场抢劫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此时,于某不满15周岁,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于某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撑握的犯罪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两个量刑情节,对于某的抢劫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