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家住上海的王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行业。他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李某,当初李某经营不善就直接将营业执照和店铺一同转让给了王某。王某雇用了张某当服务生,张某在给客人上菜时不小心将滚热的汤泼在了客人身上。客人大怒,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王某拒绝了,声称是张某的责任,不关他的事。王某将张某解雇了,并拒绝支付张某的工资。后来王某出车祸,意外死亡。王某死后,留下房屋四间。王某妻子早故,有五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王一提起诉讼,认为王五只是王某收养的养子,没有血缘关系,不应该参与继承。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参与诉讼。王三没有表示。王四明确表示应诉。王某有个在北京工作的弟弟叫王甲,知道王某死亡后,向法院主张那四间房屋实际是自己所有,当初他将房屋免费租给王某,后来一直就没有要求王某归还。在一审中,法院追加王甲为共同原告,并且判定因为证据不足,房屋所有权归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共同所有。王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王甲提出不仅要求返还房屋,而且提出因为王某家长期居住,房屋已经破旧了,王某家还应该支付房屋修缮费。王甲提供了房屋的产权证书,二审法院支持了王甲的要求,判决房屋归王甲所有,而且王某家应当支付房屋修缮费。
问题:
二审法院存在什么错误
参考答案:在二审中,王甲要求支付房屋修缮费是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让王甲另行起诉。
解析:[考点] 二审对新增诉讼请求的处理
[详解] 王甲在一审中只是要求返还房屋,并没要求支付房屋修缮费,在二审中应当作为新的诉讼请求对待,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