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标的为100万元的借款合同,贷款的清偿期为2004年5月10日,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担保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但丙公司与乙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2002年3月10日,乙银行按期向甲公司发放了借款,预先扣除了2年零2个月的借款利息后,实际发放的借款为90万元。由于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甲公司认为2年零2个月的利息应在本金结清的2年零2个月时一并支付。 2003年的12月,乙银行发现甲公司借.款的用途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遂要求其提前偿还借款,甲公司以借款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无奈,乙银行于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借款合同,并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担保法》规定,丙公司保证期间为多长时间起止日如何确定
(2)乙银行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甲公司应如何向乙银行支付利息
(4)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1)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应为2004年5月10日至11月10日。
(2)乙银行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甲公司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乙银行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出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5)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