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收购凭证注明买价5万元,玉米已验收入库;
(2)从粮店购进高粱,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税款2.6万元,高粱已验收入库;
(3)从某厂购进一台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万元,税款0.51万元;
(4)本月销售粮食白酒5万公斤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另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斤)。
该酒厂10月份申报缴纳12.24万元的增值税及3.06万元的消费税。税务机关核查认定该酒厂10月份申报缴纳税款不实。
问题:请核算该酒厂10月份应纳税款。

答案

参考答案:(1)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按收购凭证注明的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抵扣数额为:5×13%=0.65(万元)
(2)取得专用发票并已将货物验收入库,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抵扣数额为2.6万元。
(3)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应纳增值税额=100×17%-(0.65+2.6)=13.75(万元)
(5)自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5×2×0.5+100×2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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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