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

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A.可向甲行使

B.可向庚行使

C.可向戊行使

D.可向甲、庚、戊行使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 《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担保。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人乙的抵押权消灭,则戊不再负担担保责任。所以,丁不能向没有担保责任的戊追偿,选项C、D是错误的。 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丙、丁的保证责任仍未免除。 又根据《担保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丁的追偿权可向甲、庚行使。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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