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 |
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A.丙、丁、戊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C,D
解析: 依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担保法》第24条不再适用),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只不过保证期间仍为原定的期间(第2款)。循此原理再来看本题的案情。本题中丙、丁为一般保证人(《担保法》第17条),也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第25条规定,应推定为6个月,从原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干交待的情节是“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这意味着如果将来甲到期不能还款的事实发生的话,从原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少已经经过了1年了,原定的保证期间早已经过了,丙、丁的责任被免除。 但是,作为抵押人的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据见《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抵押权的法定实现期间应该与普通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致也就是2年。本题仅仅推迟1年,可见尚未超过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所以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抵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