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戊5人共同投资成立某合伙企业,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字号为东汇振兴纸制品厂。丙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经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查明该厂存在偷税行为,决定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该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诉讼代表人应( )。

A.由甲、乙、丙、丁、戊5人推选产生
B.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在甲、乙、丙、丁、戊5人中指定
C.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即丙担任
D.由丙担任的前提是起诉时须经甲、乙、丁、戊4人共同书面授权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时,以核准登记字号的合伙企业为原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本案诉讼代表人应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即丙担任。因此,C选项正确。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