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韦某等6人与陈某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开办一家电动玩具厂(其中,陈某投资18万元人民币,韦某等6人共投资30万元人民币),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合伙,字号为金星电动玩具厂,陈某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实际经营两年后,当地群众向县国税局举报。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检查发现,7人开办电动玩具厂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并且大量使用非法购买的发票。于是,县国税局稽查局决定令其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并派人扣押了一批电动玩具。后来,县国税局稽查局又依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韦某等6人认为补缴税款、接受罚款即可,不同意复议或起诉。但陈某不服,认为主管国税分局未尽有关通知义务,县国税局稽查局补税决定无事实根据,并且认为,稽查局无权罚款。
若本案税务机关查处的不是合伙企业,而是某中德合资电动玩具公司,那么,外方股东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A.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外方股东的名义起诉
B.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只能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
C.侵犯合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只能以中方的名义起诉
D.侵犯自己一方合法权益的,可以外方股东的名义起诉
E.侵犯自己一方合法权益的,必须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
答案
参考答案:A,D
解析: 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合资企业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A、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