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天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天健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将塑料制品销售给该外商。经计算,生产该批塑料制品需甲材料4000吨,签订合同时甲材料的现货价格为9000元/吨。
天健公司担心甲材料价格上涨,经董事会批准,在期货市场买入了9月份交割的4000吨甲材料期货,并将其指定为塑料制品生产所需的甲材料的套期。当天,甲材料期货合约的价格为9000元/吨。甲材料期货合约与天健公司生产塑料制品所需要的甲材料在数量、品质和产地方面相同。
2012年9月5日,甲材料的现货价格上涨到12000元/吨,每吨价格上涨了3000元,期货合约的交割价格为12100元/吨。当日,天健公司购入了4000吨甲材料,同时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
天健公司对上述期货合约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
(1)将该套期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2)将该套期工具利得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将该套期工具利得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4)在塑料制品出售时,将套期期间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金额转入当期损益。
要求:
分析、判断天健公司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将该套期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正确。
理由: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天健公司将在未来购入甲材料,属于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其价格的变动将使天健公司现金流量(购买材料支付的价款)发生变化,而且将影响企业损益(材料价格的高低将影响该合同的利润)。
(2)将该套期工具利得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正确。
理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在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并单列项目反映。
(3)将该套期工具利得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正确。
理由:在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在塑料制品出售时,将套期期间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金额转入当期损益正确。
理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或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因此,天健公司在将塑料制品出售时,将套期工具利得中属于有效套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当期损益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