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 15%。2004年11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850万元、增值税税额144.5万元,材料、燃料已验收入库;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5.1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18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要求: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4年11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① 进项税额:
外购材料、燃料=144.5(万元)
外购动力=25.5×(1-20%)=20.4(万元)
委托加工业务=5.1+10×7%=5.8(万元)
销售货物运输费=18×7%=1.26(万元)
进项税额合计=144.5+20.4+5.8+1.26=171.96(万元)
②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5%)=10(万元)
③ 应纳税额=300×17%-(171.96-10)=-110.96(万元)
④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500×15%=75(万元)
⑤ 应退税额=75(万元)
⑥ 留抵下月抵扣税额=110.96-75=35.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