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11年2月15日,甲地某鞋厂向乙地某商场以信件形式邮寄要约:××牌运动鞋1000双,每双100元,货到付款。2月19日,商场收到后即给鞋厂发送传真:需要400双,尽快发货。鞋厂未回复此传真,而于2月23日直接发货400双,商场于2月25日收到,并付款。下列关于本案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19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甲地
B.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19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乙地
C.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23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甲地
D.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25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乙地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商场2月19日发送的传真变更了标的数量,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承诺,成立新的要约。这句话表明甲、乙乃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与后面解析的“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相矛盾。且甲为以传真形式发出新要约,乙于当天就可收到,而其在4天后(即2月23日)才发送400双鞋,时间上难为合理,应不能说是承诺。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中商场于2月25日收货并付款,属于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此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合同的履行地乙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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