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4日,某市华田摩托车总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吉利”商标,1996年9月28日获得核准,取得“吉利”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摩托车、轻型、微型汽车。1998年8月28日,该商标被依法核准转让给吉利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1月,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得知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对外销售吉利服饰,主要为“吉利牌”衬衣,并以“开吉利汽车,穿吉利衬衫,走吉利大道”等广告词对外进行宣传。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吉利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已树立起中国汽车民族品牌的形象,“吉利”已成为高品质、国际化的中国著名轿车品牌,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的宣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其行为是“搭便车”的销售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吉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汽车与服饰不是同一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如果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要保护自己的“吉利”商标,请求法院认定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必须先依法申请认定“吉利”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受到跨类的特殊保护,法院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那么,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哪个机关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 )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地方工商局
D.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确定 从题干反映的情况看,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是有关商标侵权纠纷问题,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如果要申请“吉利”商标即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向商标侵权纠纷受理法院即被告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1)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有: 一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申请认定。即如果认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申请认定。即如果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三是在商标管理中申请认定。即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是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申请法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同时,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驰名商标的认定情况。我国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至2004年7月底,共认定驰名商标384件。其中1989年至2000年认定293件,2001年12月现行商标法施行后认定的91件商标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两批公布了认定的69件驰名商标,其中有13件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企业,包括美国8件,法国、英国、瑞士、意大利、德国各1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11件,其中国内企业8件,外国企业3件(均为美国企业);人民法院认定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