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田某经常带着两个儿子田大(1989年8月出生)与田二(1992年10月出生)去实施盗窃行为。2005年3月,父子三人前往某仓库盗窃。田某因为脚有伤,便留在外面望风,田大和田二则进去偷。田某叮嘱两个儿子说:“这个仓库值钱的东西多,保卫很严,小心点,不行了就出来,别跟保安硬干。”田大和田二满口答应。在盗窃过程中,二人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发现只有一个保安时,田大让田二带着赃物先跑,自己去对付保安,并将保安打成重伤。事后,田某等人被抓获。现查明,当晚,田某等人共盗得价值5000元的赃物。此外,田二还私藏了价值 800元的赃物没有参与分赃。 问:(1)田某和其两个儿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打伤保安员的行为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3)在确定田某的刑事责任时,是应该按照5000元定罪,还是按照5800元定罪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以,田二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构成犯罪,当然也没有共同犯罪一说。田某和田大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田某和田大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从田某在作案时对田大、田二的叮嘱来看,伤害保安并不在他们共同的犯罪故意之中,因此,田某对伤害保安的行为不需要负责。如果此前双方已经达成默契,碰到值班人员就打,则共同犯罪人都应该对伤害或者杀害行为负责。 (3)应当按照5800元定罪。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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