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李四,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经常在车站附近小偷小摸,2004年7月20日下午,李四在火车站附近转悠,见一名军人走进候车室,李四便尾随其后进入候车室,趁其不备,将其所带行李箱偷走。李四走出候车室,打开发现箱内有现金2000元、一把军用制式手枪、若干发子弹以及三份机密文件。李四非常紧张,回家后即把手枪、子弹,以及文件藏在衣柜里。数日后,李四将手枪和子弹以八百元价格卖与张三。案发后,李四坦白所犯罪行,三份国家机密文件被查获。
问:对李四、张三如何定罪量刑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定罪:
①盗窃罪。行为人虽然盗窃到枪支、子弹、国家机密文件,但是他主观上并没有盗窃枪支、子弹、国家机密文件的故意,根据错误理论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只能构成盗窃罪。
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③根据《刑法》第282条第2款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因此不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
④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行为人以800元的价格将手枪、子弹卖给张三,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因此,对于李四,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2)量刑:
①行为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李四经常在车站附近小偷小摸,属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③案发后,李四坦白所犯罪行,坦白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