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A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董事会成员一共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刘某同时自行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A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5月在广州设立子公司B。B公司自有资本3000万元,加上母公司投资的5000万元,全部资产为8000万元。A公司和B公司之间财务账目清晰,独立核算。B公司在某一大型的投资项目中决策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用各种方式进行了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10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申报额为8500万元。其中包括从银行的货款5000万元、欠母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在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部分债权人对B有限公司欠其母公司A公司的500万元货款作为破产债权提出异议,认为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具有实际上的控制权,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请回答第92~94题:
A.盛元公司与大发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未进行登记,故该抵押权不成立,大发银行应与中原公司同等受偿,不存在先后问题
B.盛元公司与大发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虽然未进行登记,但已经办理了公证手续,故该抵押权成立,所以应该就在建工程和北亚银行平等受偿
C.盛元公司与大发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虽然未进行登记,但已经办理了公证手续,故该抵押权成立,只是不能对抗北亚银行的抵押权,但优先于中原公司受偿
D.以上说法都不对
参考答案:A
解析: 依照《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的设立以办理登记为其生效要件。本案中盛元公司与大发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使进行了公证也不能替代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权并未设立,大发银行对于盛元公司的债权属于一般债权。依照债的平等性原理,本题只有A项正确,依题意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