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等家发起人拟定,通过募集方式设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5亿元,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准备以厂房、机器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投资。7家发起人为筹办乙股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手续,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制作招股说明书,制作股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开募集股份,待全部股款缴齐后召开了创立大会,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当乙股份有限公司领得营业执照时,该公司正式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共出资1亿元,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以厂房、机器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那么,对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这种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有何要求()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
B.考虑到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但不得超过国务院的另行规定
C.考虑到专利技术的贬值趋势,允许以8折低估作价
D.甲公司可以以其厂房的使用权作为出资,保留其对厂房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B
解析:本题涉及出资要求问题。依照《公司法》第80条、第82条、第229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20%的限制,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故本题选项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