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某甲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该项链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2004年秋,某乙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05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9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某丙,某丙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某乙。某乙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某乙拿回来项链后又借给某丁使用。某甲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某乙返还,某乙不允;某丙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和某丙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某丙的权利如何维护
A.某丙因购买赃物,自己承担损失
B.可以要求某乙返还其购买项链的价款
C.某乙应当返还某丙返还其购买项链的价款,可以向小偷追偿
D.某乙如果返还某丙返还其购买项链的价款,不得向小偷追偿
参考答案:B,C
解析:《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某丙从事了无效的买卖行为,依法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不能取得项链的所有权,故权利人某乙可以从某丙处取回项链,但由于某丙与小偷从事交易时为不知情,属于善意,故某乙从某丙处取回项链时,应向某丙支付某丙付出的对价900元。而某乙取回项链且支付900元之后,可向小偷行使赔偿请求权,因为在某乙与小偷之间存在侵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