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乙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5年春,公司派甲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甲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彩电委托给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甲给乙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乙给甲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甲降价出售。乙考虑到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丙的意思给甲写信。甲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丙又很快以 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丁。丁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丁妹。为送丁妹和嫁妆,丁请马车夫吴某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某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王某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吴某和丁妹均受伤,电视机被毁。本案中,谁对电视机具有所有权

A.甲

B.丙

C.丁

D.丁妹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通则中的善意取向。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某项动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其所有权的情形。其要件包括:须标的为动产;须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须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须受让人取得占有为公然和善意;须标的物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无权处分人占有。本题中丙在占有电视机的过程中并非善意,因此不能依据善意占有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但丙出卖电视机给丁,丁为善意,丁与丙的关系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丁可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因此丁将电视机赠与其妹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电视机归丁妹所有。本题D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B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