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乙、丙三人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商店。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三人在当月交清全部出资并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次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甲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海鲜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甲卖车偿债,但仍欠渔场2万元。当年9月,甲私自与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但乙、丙不同意。甲当即表示要退伙。当年11月,甲私自取走出资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乙、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乙、丙要求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第三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该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到甲,要求甲清偿合伙企业前年所欠货款。甲说自己已退出合伙商店,该合伙债务可找丁,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丙,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乙,乙认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截至商店散伙前的年终结算时,下列属于商店的合伙人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B,C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甲已经退伙。丁未出资也未分享利润,不是合伙人。故选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