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5年5月,李某因为与其妻子赵某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赵某在2002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在2003年3月4日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遗产由其妻赵某、其女李甲、李母依法继承。后经证实,李某并没有死亡,他在外地与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乙,后李某由于患病于2005年2月2日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在家乡的遗产(包括其与赵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与赵某二人的存款2万元)全部由其子李乙继承。李乙之母张某作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应当履行怎样的法定程序
答案
参考答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之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1年。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依照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