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魏某、梁某、张某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顺通饭庄",2003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3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通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张某提出退伙,魏某、梁某二人不同意。张某于2004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通饭庄。2004年9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魏、梁二人向王某提出借款2万元,2005年1月1日归还。王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 2005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通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某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问题:

被告方张某认为,自己已于2003年底退伙,故顺通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魏某、梁某承担。张某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张某应对退伙之前顺通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此后顺通饭庄所欠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故其辩称没有理由。

解析:张某虽于2003年底退伙,但他应对在此之前顺通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对此之后顺通饭庄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2003年底退伙时,顺通饭庄尚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债务未还,故张某对饭庄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其退伙之后向王某借款2万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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