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制药企业2005年实际缴纳所得税50万元。2006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500万元,房屋租金收入500万元,固定资产盘盈收入20万元,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7年1月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现问题如下: (1)接受货物捐赠,捐赠方账面成本50万元,取得对方以公允价6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已按50+60×17%=60.2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006年取得深圳市联营企业(适用税率15%)分回利润85万元;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已按85+120=205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2005年11月份购买的国库券价值200万元,2006年8月将此国库券转让,取得转让收入220万元,2006年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国库券转让及利息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费用明细账列示,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元(应收账款年初余额1500万元.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000万元),研发费60万元(以前年度未发生研发费用),广告费支出68万元(至2006年,有2000年实际发生但是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支出10万元),业务宣传费30万元。会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以上费用均未调整。 (5)通过当地政府向希望工程捐款50万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支付环保部门罚款15万元。均以实际发生数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购买国产设备价税合汁234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该企业2006年所得税前准子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2)计算该企业2006年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坏账准备; (3)计算该企业2006午所得税前准子扣除的捐赠支出; (4)计算该企业2006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500+500)×0.3%+3=18(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8万元。 (2)该企业2006年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坏账准备=2000×5‰-1500×5‰=2.5(万元),实际发生20万元,该企业2006年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坏账准备为2.5万元。 (3)接受捐赠应当以公允价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捐赠收入,应调增所得额60-50= 10万元。 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但转让所得要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 200=20(万元)。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4500+500)×25%=1250(万元),实际列支68万元,可以据实列支,并可以结转扣除2000年实际列支但是超过扣除限额没有扣除的广告费支出10万元,应纳税调减10万元。 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5007500)×5‰=25(万元),实际列支30万元,应纳税调增30-25=5(万元)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按照3%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500710-120(境外所得)+(220-200)(国库券转让净所得)+20(国库券利息收入)+(30-18)(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20-2.5)(坏账准备纳税调整)-10(结转上年广告费的扣除)+(30-25)(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15750+20]×3%=539.5×3%=16.19(万元) 实际发生50+20=70(万元),该企业2006年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6.19万元。 (4)企业投资于深圳联营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该计算补税,该项收益在深圳联营企业已经缴纳所得税=85÷(1-15%)×15%=15(万元),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投资可以抵免的所得税税额=85÷(1-15%)×15%=15(万元)。 境外A公司投资收益所得,单独计算补税,所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境外A公司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200×40%=80(万元),境外所得在境内应纳所得税额二200×33%=66(万元),所以境外所得税抵免额=200×33%=66(万元)。境外所得在境内不用补缴税款。 研发费可加扣5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539.5-20(国库券利息收入)715(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税款)- 16.19(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0(研发费加计扣除额)=488.31(万元) 应纳所得税=488.31×33%-15=146.14(万元)。 新增所得税为146.14-50=96.14(万元) 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所得税为234×40%=93.60(万元) 当年新增所得税额大于国产设备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所以当年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为93.60万元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146.14-93.60=52.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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