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河南某铜矿冶炼联合企业(位于县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4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开采铜矿石5000吨,在邻县收购未税铜矿石3000吨,收购未税锡矿石2000吨,货款已支付。 (2)进口一套冶炼设备,境外成交价格(FOB)100000美元,支付境外运输及保险费共计 10000美元、境外佣金费用2500美元,缴纳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运至企业发生的境内运费80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 (3)进门铜矿石1000吨,支付货价10万美元,支付境外运输及保险费1000美元;经海关批准先行申报,申报进口日关税税率为4%,装载矿石的货船申报进境之日关税税率为 3% 。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铜矿石2000吨,不含税单价45元/吨,合同规定本月收回60%货款,其余款项5月15日之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30000元;销售收购的铜矿石500吨,不含税单价50元/吨;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铜矿石3000吨,不含税单价50元/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货款,经过多次协商,购货方以价值15万元的办公楼抵顶货款。 (5)将汗采的未税铜矿石2000吨加工成铜锭,本月将加工的铜锭的20%对外投资,承担投资风险:80%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2.80万元。 (6)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支付运费1.2万元、装卸费0.1万元、建设基金0.8万元,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 (7)从县工具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1200元。 (8)销售本厂使用过的小汽车一辆,原值160000元,卖出时取得收入100000元,货款已收到。销售使用过的精密进口机床一台,原值300000元,卖出时含税价360000元,货款已收到。 (9)上月购进的煤炭,本月生产车间领用煤炭120吨,职工食堂及浴池领用煤炭18吨,煤炭不含税价每吨1500元。 (铜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联合企业所在地税额为1.2元/吨,邻县税额为1.4元/吨。锡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联合企业所在地税额为0.8元/吨,邻县税额为1元/吨。冶炼设备关税税率为17%。汇率为:1美元=8.27人民币元。本月购进货物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条件的均在本月通过认证并抵扣。)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该企业本月进口环节应纳税金; (2)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不包括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3)该企业本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 (4)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5)该企业应代扣代缴资源税。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该企业本月进口环节应纳税金 冶炼设备进口环节关税 =(100000+10000+2500)×8.27×17% =158163.75(元) 冶炼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100000+10000+2500)×8.27×(1+17)×17%; =185051.59(元) 进口铜矿石关税=(100000+1000)×8.27×3%=25058.1(元) 进口铜矿石增值税=(100000+1000)×8.27×(1+3%)×13%=111842.65(元) 该企业本月进口环节应纳税金=158163.75+185051.59+25058.1+111842.65 =480116.09(元) (2)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不包括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业务(3):进项税额=111842.65(元) 业务(4):销项税额=2000×45×60%×13%+500×50×13%+3000×50%×13% =29770(元) 业务(5):销项税额=1728000÷80%×17%=367200(元) 业务(6):进项税额=51000+(12000+8000)×7%=52400(元) 业务(7):进项税额=1200(元) 业务(8):应纳增值税额=360000÷(1+4%)×4%×50%=6923.08(元) 业务(9):进项税额转出=18×1500×13%=3510(元) 应纳增值税:(29770+367200)-(111842.65+52400+1200—3510)十6923.08 =241960.43(元) (3)该企业本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241960.43×(5%+3%=19356.33(元) (4)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业务(4):应纳资源税=(2000×1.2+3000×1.2)×70%=4200(元) 业务(5):应纳资源税=2000×1.2×70%=1680(元) 应纳资源税=4200+1680=5880(元) [提示]根据财税[2005卫68号文的规定,有色金属矿资源税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复全额征收,但教材未进行更新,考试以教材为准。 (5)该企业应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该企业应代扣代缴资源税=3000×1.2+2000×1=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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