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5年11月份发生下列购销业务:
(1)购进A原料药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0元,货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运输费50000元,取得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2)购进B原料药一批,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货已验收入库;
(3)进口药品检验设备一台,取得海关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20000元;
(4)向一纸制品厂定制药品包装箱一批,药厂已预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80000元,包装箱下月交付;
(5)外购货物一批用于对联营企业投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0元;
(6)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900000元的药品给一药品批发企业,已取得首期货款3000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900000元;
(7)销售给外省某药品经销商一批药品,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0元,但发货后即获悉对方短期内无力支付货款;
(8)无偿提供市场价格为80000元的药品给某医院试用;
(9)折扣销售给某特约经销商一批药品,由于该经销商是药厂长期客户,因此给予了5%的折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0元,5%的折扣,经销商当月即付清全部贷款;
(10)将已逾期一年的包装物押金50000元,冲销本厂库存包装物成本。
请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正确计算:
(1)当月进项税额;
(2)当月销项税额;
(3)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1)购进的用于免税药品生产的B原料药,不应抵扣进项税金。
(2)进口药品检验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包装箱未入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药品,应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计算增值税额。
(5)销售给外省某药品经销商一批药品,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应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计算增值税额。
(6)无偿提供药品给某医院试用,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7)已逾期一年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月进项税额
=(1000000+1000000)×17%+50000×7%
=343500(元)
当月销项税额
=(900000+600000+80000)×17%+2000000×(1-5%)×17%+50000÷(1+17%)×17%
=598864.96(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598864.96-343500=25536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