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系刘庄农民,刘父经营毛皮业务。税务所于4月20日通知刘父于 4月22日缴纳定额税150元。4月22日税管所会计常某去刘庄村清理农村零散税款,大部分纳税户于4月22日上午缴纳了税款,只剩下3户未交,其中包括刘父。村委会派人去刘家催款,经查得知刘父因病外出医治未归,村里利用广播喇叭通知寻找。正赶上刘父之女(已出嫁)回娘家,听到广播找其父纳税;刘女找到了纳税地点,要求常某少征其父的税款,常未答应,发生口角。其女即邀其弟刘某殴打常某,因村干部拉开,幸好未造成伤害,还扬言税款一分钱也不交,让常出不了刘庄村。后被村干部甲某拉开,由村干部将常护送出村。致使刘庄村的农村零散税款无法正常进行征收,影响很坏。
假设刘父回来后听说了这样的事情,在常某又来收税时,也拒不缴纳税款,还殴打常某,致使常某重伤。则刘父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刘父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父采用威胁的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符合抗税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其暴力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解析:参见《刑法》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