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系刘庄农民,刘父经营毛皮业务。税务所于4月20日通知刘父于 4月22日缴纳定额税150元。4月22日税管所会计常某去刘庄村清理农村零散税款,大部分纳税户于4月22日上午缴纳了税款,只剩下3户未交,其中包括刘父。村委会派人去刘家催款,经查得知刘父因病外出医治未归,村里利用广播喇叭通知寻找。正赶上刘父之女(已出嫁)回娘家,听到广播找其父纳税;刘女找到了纳税地点,要求常某少征其父的税款,常未答应,发生口角。其女即邀其弟刘某殴打常某,因村干部拉开,幸好未造成伤害,还扬言税款一分钱也不交,让常出不了刘庄村。后被村干部甲某拉开,由村干部将常护送出村。致使刘庄村的农村零散税款无法正常进行征收,影响很坏。
假如刘某组织起刘庄30多户纳税户到乡政府前静坐,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妨害了乡政府的正常办公,则应定什么罪
参考答案: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本题中刘某未依照法律申请,就组织30多人在乡政府前静坐集会,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已经严重破坏了国家对集会和游行示威的管理秩序。
解析:根据《刑法》第296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注意本题中行为并不属于刑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两罪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