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精密模具厂与乙加工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模具厂销售50套模具给乙加工厂,订立合同后10天内送货上门,总价款为50万元,由乙加工厂在收到货后分 5个月付清,每月支付1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厂又提出为谨慎起见,先交一套模具由乙厂试用一个月,试用满意后再购买,同时送货日期顺延。甲厂所交付的其他模具必须以该模具为准。甲模具厂表示同意并交付了试用模具。一个月后,甲厂电话询问乙厂是否购买,乙厂未作明确回答。甲厂打了几次电话均是如此。甲厂便自行雇车将模具给乙厂送去。乙厂收到后,发现多了2套,但未告知甲厂,然后将多出的2套模具租给丙公司使用。2个月后,甲厂发现多送了2套模具,而这时模具价格上扬,甲厂便要求乙厂按现行价格支付2套模具价款;如按原来的价格结算,乙厂因出租而得到的租赁费应归甲厂所有。乙厂不同意,双方诉诸法院。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

假设甲厂送货1个月后,请求乙厂支付10万元的货款,乙厂推托说资金周转困难而拒付,甲厂可采取什么救济手段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对分期付款的规定,乙厂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 (10万元)达到全部价款(50万元)的1/5,因此甲厂可以要求乙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判断题
问答题

太湖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太湖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lo%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太湖公司2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6年2月28 日完成。太湖公司2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6年4月25 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6年4月30日。 太湖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5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其中,下述交易或事项中的(1)、(2)项于20×6年2月26日发现,(3)、(4)、(5)项于20×6年3月2日发现: (1)1月1日,太湖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 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 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太湖公司支付341万元。 1月6日,太湖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007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 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2)10月15 日,太湖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 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15日,太湖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太湖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库存商品 140 (3)12月1日,太湖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太湖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 El,太湖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4)12月1日,太湖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太湖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无法区分独立核算。 12月5日,太湖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 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业务由于已开发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 贷:库存商品 350 (5)12月1 日,太湖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太湖公司于20×6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12月1 日,太湖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 假定有确凿证据可以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 600 要求: (1)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即可)。 (2)对于其会计处理判断为不正确的(假定均具有重要性),编制相应的调整会计分录 (涉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分录可合并编制)。 (3)计算填列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相关项目的调整金额。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