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精密模具厂与乙加工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模具厂销售50套模具给乙加工厂,订立合同后10天内送货上门,总价款为50万元,由乙加工厂在收到货后分 5个月付清,每月支付1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厂又提出为谨慎起见,先交一套模具由乙厂试用一个月,试用满意后再购买,同时送货日期顺延。甲厂所交付的其他模具必须以该模具为准。甲模具厂表示同意并交付了试用模具。一个月后,甲厂电话询问乙厂是否购买,乙厂未作明确回答。甲厂打了几次电话均是如此。甲厂便自行雇车将模具给乙厂送去。乙厂收到后,发现多了2套,但未告知甲厂,然后将多出的2套模具租给丙公司使用。2个月后,甲厂发现多送了2套模具,而这时模具价格上扬,甲厂便要求乙厂按现行价格支付2套模具价款;如按原来的价格结算,乙厂因出租而得到的租赁费应归甲厂所有。乙厂不同意,双方诉诸法院。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
甲工厂对乙工厂的要求,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支持。甲厂既不能要求乙厂按现行价格支付价款,也不能要求支付租赁费。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