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6年7月21日晚11时许,原告章某因住在其楼上的邹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邹家的电保险闸。为此,邹某和其妻夏某与原告章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章某及其妻、邹某之妻夏某均为轻微伤。2006年8月13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章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第95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章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章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领导行政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分局对章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既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时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原告章某因故意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害,被告区公安分局据此给予了原告最重的行政处罚——拘留15天;原告的邻居邹某及其妻夏某对原告挑起事端的态度是“针尖对麦芒”,在相互殴打中,造成原告章某及其妻二人轻微伤害,而被告对此却不作任何处罚。被告所做的处罚显然畸轻畸重,属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一重一轻的处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章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害,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原告邻居邹某及其妻夏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及其妻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他们二人却未作任何处罚。故被告对原告章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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