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被告人,张某,男,28岁。
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12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1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年7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张某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1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时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

如果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那么作为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追究张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是在量刑时可以就盗窃罪适当从轻处罚。同时,对于诈骗罪也可以参照盗窃罪的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某企业是一家位于某市市区的国有工业企业。2004年1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03年房产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获得如下资料:
(1)该企业2003年初固定资产账面显示,所有房屋及建筑物原价5 000万元。其中,管理部门及生产用房4幢,原值3 700万元;企业内部自办的幼儿园用房原值200万元、医务室用房原值300万元;围墙原值50万元;其余闲置用房4座,原值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
(2)2003年2月20日,对自行建成的一座生产车间办理竣丁决算,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原值200万元。同年3月5日,企业因资金紧张,将这座车间抵押给工商银行取得贷款80万元,抵押期间房屋仍由企业使用。
(3)2003年4月30日,将原值为200万元的闲置用房向B企业投资,协议规定,A企业每月向B企业收取固定收入2万元,B企业的经营盈亏情况与A企业无关。当年收益16万元。
(4)2003年5月7日,将原值为100万元的闲置房产出典给某金融机构,获得资金50万元,出典期间房屋空置。
(5)2003年7月7日,将原值为150万元的闲置房产转让给C企业,转让价100万元。支付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金及费用10万元,账面显示该房产已提折旧40万元。
(6)2003年9月3日,将原值为300万元的房产融资租赁给D企业,租期从2003年10月 1日到2008年9月30日,共5年,每年收取租金80万元,租金于每期期初支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租赁期内的房产税由出租方缴纳。
该省规定,确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率为30%。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分析并计算该企业2003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