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2年8月被告张小兰因其丈夫早年去世,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歌舞团宿舍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二次与女儿同住。另外,被告张亦兰也无房可搬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与其儿子一家四口人居住私房5间,并不需要房;被告承租原告的两间南房已达 20年之久,且被告张亦兰在其母搬走后,其所在工作单位根本无房可供其居住。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李一伦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而被告张亦兰提起反诉,则本案可以:

A.终结诉讼

B.缺席判决

C.中止诉讼

D.延期审理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正是上题所引《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后半句,即在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下,若出现被告提起反诉的,应作缺席判决,而不再是按撤诉处理。本题原告的行为已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但又由被告张亦兰提起反诉的情况,依法应予缺席判决,判决的对象当然仅限于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范围。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