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2年8月被告张小兰因其丈夫早年去世,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歌舞团宿舍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二次与女儿同住。另外,被告张亦兰也无房可搬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与其儿子一家四口人居住私房5间,并不需要房;被告承租原告的两间南房已达 20年之久,且被告张亦兰在其母搬走后,其所在工作单位根本无房可供其居住。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张小兰、张亦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反诉的撤诉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则本案可以:

A.中止诉讼

B.缺席判决

C.延期审理

D.终结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之情形正是符合第131条的规定,可予缺席判决。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炼字与造意

缀字而成句,积句而成章,连章而为篇,似乎一篇作品的基础可在“字”的说法是无可非议的了;然则文艺修养的第一步是否即从“炼字”开始呢

这个说法有一部分真理。从事写作的首要条件当然是善于用字。思想、情绪、形象都要靠确当的字来表达和描写,用错了字,便会“词不达意”,乃至与本意相反。初学者往往心里有了东西写不出来,闭目一想觉得头头是道,拿起笔来,却便枯涩阻滞,这也是大半由于“字汇”不够。不但初学,即使是富有经验的作者也常常有碰到一字的难题,反复推敲,总觉不惬意,乃至忽然得之,原来也甚平易,此时的愉快,与数学家骤解一难题仿佛相似。这样看来,所谓“炼字”这一层功夫实在永无止境,而与一个作家的写作活动相始终的。

然而正因为是终身的永无止境的工作,所以初学者虽不得不把当做基础的工作,可也未便把它在文学修养诸条件中的比重,看得太高。讲究如何用字,使每字皆能妥帖,这是写作的必要条件。( )仅仅具有这个条件,只使你“能”写而已,而未必能使你写得是!或换言之,只使你文字通顺而已,未必能使你的文章有惊人的光芒。如何方能有惊人的光芒呢这不是一个用字的问题。“语不惊人死不休”,这句话,往往被解释为“炼字”的功夫,其实是造意构思这一方面的功夫。( )认为是“炼字”的功夫,那就是思想的问题了,深浅不可以道理计。( )向来学杜者大都认此为“炼字”问题,于是务求“惊人”,以能用冷字僻字,能用险韵为贵;结果,走到了牛角尖,生硬晦涩,连“达意”的条件都不具备了。这样看来,单讲究用字是有流弊的;炼字的目的,本为使文字明快流利,( )真弊极端则所得效果适相反。初学者坠入此魔道,便很难自拔。

常见有些作者,刻意追求文字之美丽,专在字面上用功夫。美丽的形象,应有适当的字汇来构成,这原是不错的,但二者实应同时产生,浑然自成。如果说形象已有了,而尚得搜寻字汇以具现之,这便是不可思议的事。倘若真有这样的情形,那大概还是因为他胸中本来有物,故得搜寻字句以构成,这样催生出来的东西,往往徒具形骸而无精神。虽然罗列了美丽的字汇,未必能给读者以美感,甚或相反,叫人觉得恶俗。

先求造意构思的警辟,观察能敏锐深入,感觉自然新颖俊逸。脱离了现实的空想、幻想、玄想,都等于术人炫奇,不足为训。一般人以为现实所有无不平凡,这见解是错误的。在现实主义的艺术家的眼光中,现实的一切,充满了不平凡,因为现实的一切充满了矛盾而且时时刻刻在转变,我们要在造意构思方面做到“语不惊人死不休”,先须养成发现矛盾,洞明变化的观察力。在活的现实中,就有新鲜泼辣的字汇,就有变化不居的技巧。前人在技巧上的成就,我们不应该轻视,但是也不该受其笼罩,不能自脱。我们要能钻进去,但尤贵能突围而出。

故为初学者设想,凡技巧上诸问题(包括所谓“炼字”在内),固然不可不下一番苦功夫。但尤其不能不下苦功夫的,是在观察力的养成;技巧的获得固可借助于前人的作品,然而倘以乞灵故纸为已是,而不求诸活生生的现.实,势必成为井底之蛙了。故曰:文艺修养之基础功夫,应从广处下手,如果抱往了“文艺”二字死做,结果当然也可成为文艺作家,但正恐难逃于雕虫小技之讥。

(茅盾)

纵观全文,作者的主张是()。

A.文艺修养之基础功夫,应从广处下手。

B.如果抱住了“文艺”二字死做,结果当然也可成为文艺作家。

C.文艺修养之基础功夫,既要重炼字,又要重立意构思。

D.如果抱住了“文艺”二字死做,恐难逃于雕虫小技之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