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T公司与员工叶某于2005年6月2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为1年。合同中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06年4月8日,T公司与叶某签订《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叶某去美国培训,培训期限为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7月15日。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2006年7月15日后,公司才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叶某在美国的培训期限,直至2006年12月23日。但不久,叶某不辞而别且去向不明。为此,T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叶某赔偿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12月23日在美国的培训费用。仲裁委经过调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出国培训协议》合法有效,T公司提出叶某应按双方约定的培训协议赔偿培训费用,符合《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叶某应赔偿T公司自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7月15日在美国的培训费用4万美元。T公司虽然胜诉,但是叶某已经逃之夭夭,至今下落不明,叶某需赔偿的培训费用也无着落。
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本案例做出评论,说明T公司在培训项目管理上有哪些问题。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存在的问题如下: 1) 培训对象选择失误。企业培训对象主要包括新进员工、转换工作员工、不符合工作要求员工和有潜质的员工。但是,针对每种类型的员工,企业培训目标和内容不同。对有潜质的员工,培训项目一般会提高员工的通用技能。投资于这种类型的员工,投资费用比较高,企业能够得到的预期回报也很大,同样存在的风险也很大。因为有潜质员工的培训结果很容易被其他企业使用,员工容易被高薪挖走,员工跳槽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对这种类型员工进行培训,在培训对象的选择上要慎重,不可随意行事。 2) 培训需求不明确。企业的培训目的是为企业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服务,并不是“为培训而培训”。因此,企业应该紧紧围绕自身发展的需要,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教材等各方面做好计划。 3) 培训过程中缺乏控制。培训并不是把员工送出去到期接回来的简单过程,而是需要企业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对员工和培训效果进行全程控制的复杂过程。在培训过程中,保持与培训机构和培训老师的联系,便于了解员工培训的效果和员工在培训中的心态,有利于企业及时与员工沟通。保持与受训人员的联系,有利于企业把受训者的感受及时告知培训人员。这种联系不仅可以提高培训效果,还可以加强与员工的交流,预防员工离职。 4) 法律意识不强。培训员工流失风险的存在.要求企业在培训中能够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权益。如果出现员工离职.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把损失降到最低。案例中。企业和叶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怕》和《出国培训协议》,但是后来追加的培训却没有人及时与叶某签订合同,可见,其法律意识不强。而且,在法律上失去了要求叶某偿还2006年7月15日至2006年12月23日培训费用的权利,使企业“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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